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〉办法》,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〉的通知》(教职成厅函〔2021〕23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经学院党委会研究,我院普通话培训收费标准为:社会人员112元/人·期;在校生给予优惠,56元/人·期。每期培训时长为16学时。
现予以公示,公示期7天,自2022年5月4日至5月10日止,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映到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。联系电话:0596-2030381。联系人:郑老师。
漳州城市职业学院
2022年5月4日